分割线内是引用的文章,来围观一下什么叫“历史虚无主义”。
很多读者对于历史逻辑与历史叙事缺乏基本的概念。有时候我在写书时查了又查,反复提炼的资料,因为这些“毒历史”的污染视听,说真话反而会被认为是假的,是在信口开河。
所以不得不挂一篇毒历史的资料文以正视听。其中的荒谬自己体会,这是属于层次比较低的。有些高端的毒历史文,普通读者不太容易分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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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承明制,清朝的税收制度来源于明代,清初赋税制度沿用明朝的一条鞭法,田赋与徭役合并,统一丈量土地,按亩征银。即按土地每亩征税。按征收每石粮食价值换算银两若干,只征银两,不收谷物。徭役变为赋役,即政府将土地租给农民耕种,依据土地等级的高低征税,下中上三等土地依此征收1-3分。田赋也依据土地好坏的差异征收税银。沙碱地、洼地、山坡及坟地每亩征1-3分,耕地每亩2-4分,园地每亩4分。把土地分成三种类型,每种类型又依次划分等级,保证征税相对公平。在此基础之上清朝免除了一切苛捐杂税以及“三饷”(辽饷、剿饷、练饷均为补贴军饷之用)。
康熙皇帝在位时曾规定,在康熙五十年(公元1711年)后出生的人口不再缴纳赋税,这就是所谓的“盛世滋丁,永不加赋”。后来雍正皇帝实行摊丁入亩,取消实行了几千年的人丁税,即把人头税均摊到每亩土地中,丁银税从此废除。
清朝直接向土地所有者即地主和自耕农征收赋税。尤其是清代雍正年间推行“摊丁入地”政策后,土地就成了缴纳农业赋税的唯一依据。王业键估计,乾隆三十一年(1766年)各种土地税总额约为5400万两(其中额外附加税约为500余万两)。
据学术界关于清代耕地面积、粮食产量和物价的研究成果,估计乾隆三十一年的农业种植业产值约为12.53亿两,因而大致可知当时土地税(全国平均)约为土地产出的4.3%。
在同时期的英国人眼里,清朝老百姓的税赋实在是轻得令人吃惊。对大清王朝的百姓来说,朝廷的税根本谈不上过度,更谈不上是负担。田税一般按土地产值的几十分之一的地税方式来收取,国外进口税,再加几种对大多数人几乎没有影响的数目更小额税收,平均起来,每个人向国家缴纳的税费每年总共不会超过0.2英镑(4先令)。.
此外,清朝百姓享有的另一大优势是他们所缴纳的税是固定的,绝不会因国家的特殊开销而被要求额外缴税。唯一的例外是发生暴动(在荒年,或旱涝引起的饥荒,朝廷不能储存充足的粮食,在大面积出现饥荒时便无法满足饥民的要求,成千上万的人因断粮而对自己较富裕的邻居采取暴力行动,但是,暴动的目的绝对不是为了改朝换代)。
中国帝王体制所创造出的这些优势在欧美日很多国家是少见的,加上朝廷对农业如此之大的鼓励和支持,中国皇民贫困阶层的生活条件肯定不会象其他国家的那样艰苦。因此,在中国的康熙和乾隆年代,从南到北见不到一个乞丐。
1803年,清朝的朝廷总税收是6600万英镑,其中,军费开支约5000万英镑,国家行政管理费用(含皇室费用开支)约200万英镑,朝廷岁入剩余1400万英镑。1803年的清朝中央政府朝廷官员只有1920人,少得可怜,因此,国家行政管理费用一年200万英镑,就足够了。
三、晚清时期清廷的税收收入
到晚清时期,清政府并未对土地赋税政策作重大的改革,不过视财政所需增加一些附加税。由于太平天国农民运动的冲击,整个咸同时期田赋都难以正常征收,至光绪年间才逐渐恢复。
据刘岳云《光绪会计考》估计,甲午战争前清政府统计的田赋货币收入约为3100万两,此外仍征收实物漕粮约250万石,合计田赋收入约为3500万两。而1887年的农业产值则为22.30亿两。由此计算,田赋税率为1.6%。但考虑到可能在田赋征收中的额外负担也较严重,各级官吏实际征收的田赋约为统计数的2倍以上,因而实际征收的田赋约占农业产值的3.2%。
由于通货膨胀的因素,晚清时期田赋占农业产值的比重还低于清代前期。当然,对租种地主土地的佃农而言,需交纳占土地产出一半的地租。这样,如果是出租地,则佃农得50%(包括生产成本在内),各级政府与官吏收入3.2%(其中中央政府控制的财政收入为1.6%),地主所得为46.8%。若是自耕农,可得土地产出的96.8%(假定土地所有者即地主和自耕农缴纳的赋税是相同的,实际情况则有所不同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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